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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信託的定義

信託意義 不動產鑑定

個人信託為委託人(指自然人)為財產規劃之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一般為銀行),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行為。 信託改變傳統「持有」的觀念為「規劃運用」的作法,即如何利用專業受託人(即指銀行)以「專業管理,集體運作」的運用方式替您作理財規劃,取代傳統「單打獨鬥」的理財方法。換言之,個人信託係為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專為個人需求量身訂作的生涯、稅務規劃及資產分配。因此個人信託於實務運作上極富彈性,於符合法令要求下,其目的、範圍或存續期間等均可依委託人之各別需要而訂定,進而達到保儲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照顧遺族等多樣化之目的。

財產獨立性

信託財產於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其外觀上所有權雖屬於受託人,但法律上信託財產權卻獨立於受託人自有財產之外,不歸屬於受託人之遺產、破產之財產範圍,且受託人之債權人亦不得對該信託財產行使強制執行、抵銷等行為。

專業管理經營

委託人經由訂立信託契約,移轉財產權予受託人。由於受託人為專業信託業者,可藉重其專業人才之管理、經營能力,促使信託財產創造最大效益。

延續經營

人的生命再長,亦有終止時,因此如何讓財產保有完整性,並使財產權於原所有人生命終止後,仍可依照其意旨去執行,讓財產權之效益得以持續,就成為財產規劃之重心。而在信託法中明訂信託關係並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因此信託的法律關係建立就提供一個得以讓信託財產達到繼續經營目的。

避免財產分散

將財產交付信託後可避免財產所有權因繼承而強制分散,使家產永續存在,且委託人可在信託契約中確定受益人之信託受益權,子孫無須為爭奪遺產而傷和氣。

合法節稅

經由信託財產規劃,達成合法節省贈與稅及遺產稅之功能。

三、 個人信託之目的

(一) 永續經營:

在有限生命中,如何使財產效益不因生命結束而終止,並能將財產的產權永遠留在家族中,讓老一輩辛苦開創經營的事業,得由子孫分享。因此如何讓財產權不因生命終止而分散,甚至流失,即是財產規劃的重點。而個人信託就成為一個極佳的工具。透過信託關係的的建立,將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保有其產權之完整性,並可依委託人之意旨指定受益人得享有受益權。

(二) 稅賦考量:

現行國人財產移轉大都以贈與或遺產繼承方式為之,然此二者均須課徵相當重之稅賦,如贈與稅或遺產稅稅率最高均達50%。因此稅賦考量,就成為移轉財產所面臨之極大問題。如何降低移轉成本,就成為個人信託財產規劃的重心。

(三) 累積財富

經由信託契約將財產權移轉專業受託機構,由專業人員依契約內容做有計劃的投資管理,可使財產充分發揮其累積效果,不致因財產過早分散或流失,而喪失創造財富之機會。

(四) 產權一致

社會中常有當不動產鑑定所有人生命終止時,其遺產繼承人因無法協議分割,而造成不動產鑑定必需以公同共有方式持有,且因該不動產產權不一致,無法做有效的管理或處分,甚至造成持有人間訴訟,糾紛等情事。但如所有權人能提早做好財產規劃,這不但能使不動產之產權保有其完整性,且能充分發揮財產效益及避免訴訟糾紛。

(五) 避免子孫爭產

財產或利益分配不均,最容易產生繼承人爭產問題。財產遺留下來,原是希望能有效照顧後代子孫,但若因而造成兄弟鬩牆或子孫間之訴訟,決非被繼承人所願見到。如何讓遺產得以依被繼承人的意思,且不生糾紛的分配給子孫,個人信託即成為極佳之工具。

(六) 財產隱匿

委託人將財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後,形式上與名義上已不是委託人的財產,具有隱匿之特性,可避免有心人士之覬覦。

(七) 財產之保障

信託財產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再者,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破產財團之範圍。另外,信託財產之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託財產之債務抵銷。

(八) 量身訂作

個人信託可根據每人信託之目的及信託之財產作不同之規劃,符合個人不同之需要,享有VIP財產規劃之服務。

不動產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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