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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3日 星期二

生命禮儀 喪葬規制

喪葬規制

人類歷史進程的階段性、民族的不同和文化四不問,生命禮儀造成不同的葬法、葬式,也造成了不同的葬制。葬制是喪葬的規則,如單身葬、合葬,是單獨建墳還是實行氏族、家族、公共基地制。喪葬的等級等等。

葬法和葬式受自然環境、生存、形態、文明程度以及宗教信仰的影響大些,而葬制則主要受社會形態、社會意識的影響。

1.單身葬。這是最原始最通行的規制之一。首先是由自然規律決定的。因為人大多是一個一個地死去,自然也就一個一個地安葬。但後世單身葬失去了它的位置,其中有些客觀因素,單身葬不如合葬省工省地等,但起決定作用的是社會意識,是起支配社會地位的結果。

2.叢葬。是指多個死者安葬在一具棺木、一窟墓穴中,它的特點就是好多人安葬在一起。叢葬可分出幾種類型,一是同性而葬,指許多相同性別的人安葬在一起,一是男女分邊合葬,即男女同葬一處,但依性別劃界線。這兩種叢葬透露著氏族社會的信息,那時的社會建立起來的只是雜婚的對偶類的婚姻關系。

另外,這種叢葬也可能是同一氏族的合葬,即“聚族而葬”。叢葬有一次完成的,有的則是第一次單身葬,第二次揀骨叢葬。我國新石器時代仰韶文化的西部半坡類型、東部河南廟底溝類型墓葬中部有叢葬的遺跡。四川西禮州新石器時代遺址流行的豎穴土坑墓為二次揀骨的叢葬,有的一墓入葬者多達40余人。

對叢葬的起因,還有一種觀點,即認為叢葬者是同一氏族中相近時,墓內的死者。侗族的喪俗就是在寨外建一座小瓦屋或木皮小屋作停棺場,然後叢葬。


3.合葬。人類從氏族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婚姻制度也有新的發展,由雜婚、對偶婚發展到了專偶婚,即一夫一妻和一夫 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隨之合葬也就出現了。合葬是指有婚姻關系的死者合葬在一起,如夫妻合葬。有關合葬制的《禮記》等先秦文獻認為始於周公,而事實可能民間商代就有夫妻合葬的遺址被發掘出來,春秋戰國時代合葬也是常見的。《詩經.王風·大車》有“生則異室而居,死則同穴而葬”。考古者認為:夫婦合葬的普遍流行是西漢中期以後。樂府詩《焦中卿妻》有句雲: “兩家求合葬。合葬華山旁”。

一般夫要不會同時死去,所以需要虛左以待(男)、或虛右以待(女),這樣既出現了合葬細節上的變化,象如何合葬。墓坊合葬有“並穴合葬” “異穴合葬”、 “同墳異穴合葬”,這是非同穴合、葬的類型;更進一步的是“同穴合葬”。北方黃土高原地帶盛行這種合葬,夫婦中的一入逝去後先入墳,另一個去世時,重新挖開墓穴男左女右,並置棺停,棺木口橫搭一紅布帶,意思是與婚禮上夫婦牽的同心結相似。在我國西南少數民族中,還有夫婦同棺而葬的,廣西的白褲瑤的崖葬就是如此,一棺中可見到男女兩具屍骨。墓室合葬比較簡單,先在築好的墓室中放先死者的棺,持後死者去再打開墓門,將新的棺木放入。   合葬是專偶婚姻的產物。這種葬制反映了人們的情感意識,是人間愛情婚姻關系借助於靈魂觀念的延伸;生前為夫婦,死後願同穴而居,繼續做夫婦;生前未能成婚,願死後結成伉儷,締結他世姻緣。同時,合葬更重要的是反映出宗教觀念與夫權觀念的強烈影響。在舊社會,婦女不是出生家族的成員,而是婚後所去的家族成員,所以要與這個家族成員葬在一起。另外婦女沒有獨立的社會地位。要塞只是丈夫的附屬品,生是丈夫的人,死是丈夫的鬼,當然要與丈夫合葬了。

4.村葬。村葬是指不分民族、家族,村裏的死者都安葬在一起公共的墓地裏。這種公共葬地是村社墓地,是所有村民公共的財產。雲南崩龍族聚居的村落就有村社墓地,本村的死者不分等級、家族、姓氏均可入葬。城鎮討落發展起來後,又出現了城鎮基地。城鎮墓地有的仍以民族、家族為單位“小聚葬”,有的不分民族、姓氏、職業、年齡、性別,實行雜葬。火葬的普及帶來了安放骨灰盒的公墓。無論是土葬的公墓還是火葬的公墓,都比傳統的家族墓地更合理、更科學了,既衛生、整潔又節約土地資源。我國傳統上持續最久、影響最大的墓地型是家族墓地;它在歷史上占主導地位,在當代仍有市場。在歷史上受到法律的保護。基地不僅僅是安葬死者的地方,它是家族的財產,不容侵犯和家廟、詞堂等一樣不許沾汙。如果侵犯就要引起糾紛,甚遇是家族間的械鬥、血戰。墓地被占,祖墳被掘,在中國人來說是最大的恥辱,是我國傳統社會中頑強的宗教觀念,由此可結成不共戴天的仇。因墓地祖墳在歷史演出過無數的悲劇。家族墓葬的特點是對婚姻關系的接納。氏族墓地只接納同一血緣死者。村莊、城鎮墓地則是對地緣關系的肯定。家族墓地按男性。算世
系,排列墓次。相同輩的墳墓排成一列,後代同輩的死者按左長右幼約秩序排列,整個墓地相統一,墓式一致,進入墓地後,就鋁看出墓主之間的關系,可以說家族墓葬是我國傳統家族制度的縮影。

5.殉葬。生命禮儀是古代葬禮中以活人或器物陪葬的陋俗。遠古時有以死者生前的用具、用品或武器等隨死者埋葬的習俗。進入奴隸社會後,殉葬之風甚盛。 《墨子·節喪》: “天子殺殉,眾者數十,寡音數人;將軍、大夫殺殉,眾者數十,寡者數人。”從考古發掘的商西周貴族墓中,發現大批殉葬者的屍骨和器物,春秋戰國時,人殉受到非議,開始用陶捅、木湧陪葬。公元前384年,秦獻公下令廢企人殉。但在封建社會,人殉並沒根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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